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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吗?

时间:2023-06-23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双燕承接了宝安区航城街道草围龟山路7栋楼的楼顶防水工程,在未做临边保护、未设置防护栏杆、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未给配发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12日上午安排被害人祝某1和陈某二人进行楼顶防水施工作业。当日15时许,被害人祝某1在楼顶施工时失足高坠,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马双燕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人马双燕的辩护人发表罪轻辩护意见称:一、涉案的物业楼顶女儿墙仅仅0.38米高,不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聚丰源公司被告人商定的防水工程,总价15000元,连设置临边防护栏的费用都不够,双方默认简易施工,聚丰源公司在事发时,也没有派人监管,督促工人做好防护;被害人祝某1是成年人,经常从事防水工程施工,明知道涉案物业顶楼女儿墙高度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疏忽大意,未尽注意的义务,一边后退一边铺设防水卷材,系造成坠落的直接原因,也负事故的部分责任;二、马双燕系自首;三、被害人祝某1的家属已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起诉至法院,被告人的家属也积极与被害人的家属商量处理赔偿事宜。本案是过失犯罪,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求合议庭等本案民事赔偿,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之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双燕承接了宝安区航城街道草围龟山路7栋楼的楼顶防水工程,在未做临边保护、未设置防护栏杆、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未给配发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12日上午安排被害人祝某1和陈某二人进行楼顶防水施工作业。当日15时许,被害人祝某1在楼顶施工时失足高坠,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马双燕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庭后,被告人马双燕的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人民币70万元,被害人家属向我院递交了刑事谅解书,请求本院对马双燕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双燕无视国家法律,在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下,安排工人施工,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双燕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10月28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了金俊安(秦皇岛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俊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俊安系秦皇岛市抚宁县丰满板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2019年5月10日9时许,在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机修工张某1在加装排水管上的闸板阀过程中,违章擅自进入封闭的污水池彩钢房,后中毒坠入池内引发事故,污水处理车间工人房自来、钱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污水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该事故造成张某1、房自来、钱某三人死亡。经鉴定,张某1心血中检出硫化氢及甲硫醚,房自来心血中检出甲硫醚,钱立忠心血中检出甲硫醚,分析三人生前有吸入硫化氢气体的过程,死亡原因为溺死。

  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对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房自来、钱某进入有限空间内救人前没有及时告知配戴防毒面具,造成房自来、钱某二人因盲目施救而中毒后跌入污水池内溺亡,对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俊安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待了其罪行。

  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金俊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俊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20年6月10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公开了赵学松(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厂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学松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3日晚,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梳毛机生产线带班覃某在该公司白坯烫光车间上班期间,在梳毛机操作作业时手臂被梳毛机辊轮卷入导致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侦查,被告人赵学松作为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厂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梳毛机出布口辊轮处防护栏缺失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覃某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外伤死亡。案发后,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损失。案发后,被告人赵学松于2020年2月24日经通知后至常熟市公安局大义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学松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赵学松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学松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学松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3月31日7时12分左右,位于昆山开发区雄鹰路66号的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数控机床(CNC)加工车间北墙外堆放镁合金废屑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186万元。

  江苏省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较大爆燃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准予结案。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的事故责任人有:

  1、陈建贤,台湾人,汉鼎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潘聪文,台湾人,汉鼎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廖益锋,汉鼎公司安环处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及环保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批准逮捕;

  5、柯长志,台湾人,汉鼎公司制造中心总 监,负责公司生产进度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6、张媛,汉鼎公司制造中心副经理,负责CNC加工车间的生产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9、刘闯,汉鼎公司CNC加工车间领班兼任该车间的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案例启示:该起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部门总监、副经理、车间主任、安全部门的安全经理、安全员和安全专员等,也就是说,几乎是能想到的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员全部“沦陷”!昆山汉鼎爆炸事故追责结果非常令人震惊,前所未见,极具震慑力。至此,谁还能认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就是一句简简单单口号?谁还能认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处理仅是罚酒三杯,罚款了事,万事大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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