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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时间:2023-10-2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天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天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可登录天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查看。

  (1)天山区档案馆,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3:30,15:30-19: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线)天山区政务服务局,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龙泉街南巷4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3:30,15:30-19: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线)各级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天山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天山区人民政府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10:30至13:30,下午15:30至19:30;冬季上午10:30至13:30,下午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申请人填写《天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天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10:30至13:30,下午15:30至19:30;冬季上午10:30至13:30,下午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发送邮箱后请致电进行确认。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天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30至13:30,下午15:30至19:30;冬季上午10:30至13:30,下午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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