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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竞业协议边界何在?

时间:2024-04-06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近日,证券行业员工在网络上举报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协议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在与竞业限制协议有关的判决中,多数以劳动者败诉收场。如何厘清竞业限制的范围与边界,事关社会就业大局。

  工作1.5年的应届生,被启动竞业,竞业限制1年,竞业期间每个月补助两千元出头——近日,一位曾在浙商证券研究所工作的员工爆料称,其在提出离职申请后,还被要求退还上一年度年终奖,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宏伟表示,竞业限制的立法初衷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等需要保密的事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证券行业涉及大量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本无可厚非,但要注意签署对象、补偿金额、竞业期限等细节问题,也要充分尊重员工的个人意愿,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签署。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对竞业协议的运用日益广泛:不论行业、不论岗位,签署竞业协议逐渐变成了员工入职的“标配”。员工与公司对于竞业协议的首要分歧在于“谁该被竞业”。在法律人士看来,企业制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与劳动者的职位、工作内容和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的性质和敏感程度相匹配。

  以证券行业为例,马宏伟表示,如果员工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既不是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技术人员,也没有接触保密事项的机会,此时证券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不能包含竞业限制条款。又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过低或者违约金畸高,经员工起诉的,法院有可能按照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确保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在竞业限制制度的实践中,普通劳动者维权往往存在诸多困难。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喜鹤表示,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劳动者往往不能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对竞业限制的约定内容进行修改。

  关于劳动者如何避免支付高额的竞业限制违约金、维护个人合法权益,魏喜鹤表示有以下思路和路径:请求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请求撤销竞业限制协议;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请求提高和支付经济补偿金;降低违约金的金额等。

  上海市行政法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欣欣认为,在立法层面,为了消除立法的模糊性,统一裁判标准,须明确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和可撤销要件。在司法层面,应当将价值位阶理论、比例原则引入效力判定中,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质审查协议效力,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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