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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8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明确,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本次批复是进一步明确性规定,即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争议中,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最优先,建设工程款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次,抵押权最后的权利顺位。

  如何理解“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呢?

  买房人在付完首付但贷款未批复、或首付分期支付、或有剩余房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贷款申请或其他方式补齐房款,都可以行使“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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